2008年10月2日,廖正权在没有经过法定招投标的程序的情况下与时任巫山县笃坪乡纪委书记尹成平私下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廖正权在没有施工图纸(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没得到开工令、没有现场记录及资料的情况下,盲目施工,然后声称完成了工程施工(该工程也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廖正权遂要求按合同收取工程款。
2009年6月16日,廖正权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后于2009年6月17日撤诉。
2009年12月11日,廖正权再次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09)山法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廖正权要求被告巫山县笃坪乡人民政府给付工程款587000元、资金利息46960元、承担违约金29350元的诉讼请求。
廖正权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上诉。后廖正权先后向巫山县人民政府上访,巫山县人民政府经过调查,没有支持廖正权的请求。2011年5月12日,廖正权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二中法立访字303号立案受理,经开庭听证,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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