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4-5-11 08:45:43

巫山一男子因危险驾驶,被判拘役!

近日,记者从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获悉,该大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因非法从事公路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人数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于近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非法营运、超员超载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会给交通安全秩序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现将该案件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引以为戒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3日10时50分,被告人吴某驾驶渝BQ***B小型普通客车经G42沪蓉高速公路行驶至巫山服务区,被高二支四大队查获。
经查,1月22日,吴某驾驶该车承载15名人员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驶往重庆市巫溪县,在湖南省境内又载2名人员,所有乘客按每人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四大队当场对该车采取了强制措施。2月7日,吴某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被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四大队在调查中还发现,该车额定载客9人而实际载客17人,超过额定乘员8人,而且在高速公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置乘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顾,其行为达到危险驾驶刑事立案标准。2月8日,四大队就吴某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公路客运,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移送高速交巡警巫山大队立案侦查。后由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四种,其中包括“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这里规定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包括需要具备营运资格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以及其他从事旅客运输的微型面包车等非营运客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许可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要是从事了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交通执法总队提醒
从事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危害性很大。超员会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行车的不稳定性,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超速行驶会降低驾驶人的判断能力,使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延长。这两种做法,都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且大部分非法营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了追求利润,无视额定乘员数量或者规定时速,甚至逃避检查、冲关冲卡、暴力抗法。请广大市民朋友为了自身安全,一定要选择合法的交通方式出行。同时,四大队也将联合巫山、巫溪、奉节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非法营运特别是跨省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记者 侯月| 来源:巫山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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