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获悉,该大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因非法从事公路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人数载客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案件,于近日被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非法营运、超员超载 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会给交通安全秩序 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现将该案件予以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引以为戒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3日10时50分,被告人吴某驾驶渝BQ***B小型普通客车经G42沪蓉高速公路行驶至巫山服务区,被高二支四大队查获。
经查,1月22日,吴某驾驶该车承载15名人员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驶往重庆市巫溪县,在湖南省境内又载2名人员,所有乘客按每人5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收取费用,且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四大队当场对该车采取了强制措施。2月7日,吴某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被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四大队在调查中还发现,该车额定载客9人而实际载客17人,超过额定乘员8人,而且在高速公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置乘客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不顾,其行为达到危险驾驶刑事立案标准。2月8日,四大队就吴某驾驶机动车非法从事公路客运,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移送高速交巡警巫山大队立案侦查。后由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巫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四种,其中包括“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这里规定的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包括需要具备营运资格的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以及其他从事旅客运输的微型面包车等非营运客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许可或者不具备相关资质,不影响本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要是从事了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都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交通执法总队提醒
从事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危害性很大。超员会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行车的不稳定性,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超速行驶会降低驾驶人的判断能力,使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延长。这两种做法,都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且大部分非法营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了追求利润,无视额定乘员数量或者规定时速,甚至逃避检查、冲关冲卡、暴力抗法。 请广大市民朋友为了自身安全,一定要选择合法的交通方式出行。同时,四大队也将联合巫山、巫溪、奉节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非法营运特别是跨省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记者 侯月| 来源:巫山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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