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随量进量由识 发表于 2019-12-10 09:38:40

单位断缴医保,这个责任应该谁来负责?

一场突如其来的病几乎要了命,原本就难过的生活无疑雪上加霜。四万多元的医药费至今巫山医保局不予报销,一查原来是公司因资金周转不便,断缴了。医保局要求自行承担。可根据法律法规,公司断缴社保部门应当催缴 张贴告示罚款 ,可你们一样都没有付诸实施,责任推得一干二净。社保的初衷是老有所病有所依,。你们这样,我们依的什么?虽说是断缴了但每年的都还是缴清了的,公司的资金一时周转不便,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是否又能按时缴纳医保?

晓葵 发表于 2019-12-10 11:02:30

这个应该可以去起诉公司

s向日葵 发表于 2019-12-10 11:08:41

告他

败坏 发表于 2019-12-10 18:41:49

这个太过了吧,支持告!

时光de清欢 发表于 2019-12-10 21:13:06

这个主要是跟公司相关的问题了

张十二 发表于 2019-12-11 09:30:10

这是关系到一大层人的问题啊

qq871793245 发表于 2019-12-11 12:49:27

谁来管

发表于 2019-12-11 14:26:05

网民朋友:感谢您的留言!收到留言后,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关于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的问题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您所在单位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所以您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二、关于催缴社保费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规定,您所反映的社保费欠费催收问题,属于巫山县税务局的职责。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可联系我局参保科(电话:023-57686230)。                                  巫山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1日

@薄荷糖 发表于 2019-12-13 09:39:10

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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