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朋友: 感谢您的留言!收到留言后,局领导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您所在单位欠费时间超过3个月,所以您在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关于催缴社保费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规定,您所反映的社保费欠费催收问题,属于巫山县税务局的职责。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可联系我局参保科(电话:023-57686230)。 巫山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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