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选举不民主
庙宇镇小营村选举不公开 不民主 弄虚作假支书都当了好多年了每次选举选民去都没去或者根本不知道希望上级多多走访村民看看小营村究竟怎样 如果真有青天在世我想小营村的问题不仅仅是选举的问题多的不敢说 一个没有能力思想贪腐的村支书就是一个基层的毒瘤是真正吃人不吐骨头的老虎 一个只会搞关系弄虚作假让自己先富起来的村支书是令人恶心的吸血虫村支书官虽小可他的所作所为影响大 关乎 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不把这些占着茅坑不拉屎的村支书请下去村里很难真的富起来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管理村干部的主管部门,都管,又都不管,对村干部没有有效监督。对于村干部,当前有关部门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谁来管村干部一时成了难点。村干部不是公务员,成“三不管”地带
“村官”是 “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连被“双规”的“资格”都没有;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连被监督的份儿的都没有;是“村民自治机构”的“法人”,但又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而法院的法律之剑戳不到,国家《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在他们面前统统“自动失效”——执政体制的结构性缺陷,不仅为“村官腐败”营造出这样一块党、政、法“三不管”的“洞天福地”,而且成为中国“吏治腐败”系统中一个十分隐蔽的“终端”,一些地方的“村官”,直接充当了乡镇干部腐败的“源头”。 [详细]
民不举,官不究,对村官的有限管理也是力量薄弱
目前对村干部的管理,基本是组织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农经)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部门,刑事案件归公安,连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统计数据也要几个部门相互来凑。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各部门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基本上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乡镇一级,对村干部监管则持“三不”态度,即“不能管,不敢管,不愿管”。有的乡干部反映,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政府不能对村干部进行监管。有的乡镇领导说,很多村干部是乡镇的人大代表,乡镇干部要接受人大监督,管多了对自己不利,在监督上有顾虑。有的乡镇干部与村干部有利害关系,乡里领导不但不愿管,有的甚至还会去四处说情包庇。[详细]
村民自治能力差,监督干部能力弱
在当前的村民选举中,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渗透在选举中,贿选、迫选现象严重,村民自治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种不正常的选举使得村干部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村民脱钩的,使他们敢于违法乱纪。而村支书这个“一把手”却不受村民选举权、罢免权的制约,更容易出现“一言堂”,不受村民的监督制约。
村务公正、财务公开等配套改革也没有及时跟上,或者流于形式,村民对村官仍然缺乏有力的监督。再加上目前村级组织“三合一”(党支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体制,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导致权力的膨胀。这种架构,在农村经济不发育的情况下问题不突出,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就会凸显弊端。[详细]
法律对村干部贪腐很难界定
有些村官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干部,出了事大不了不干了”。村干部毕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不然只能按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处罚,甚至根本无法定罪处罚,法律的威慑力远远不够。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发生的村官腐败案中,村支书将个人的企业与村集体经济搅在一起,导致调查组对账目查不清,司法机关由于证据不足也不能定罪。可以说,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仅靠行政渠道的调查组,或者司法渠道的“两院”,村官贪腐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详细] 村干部村支书暗箱操作选举 成常态 镇里面没人监督因为都打点好了 县里太远够不着 兴许人家县里也有关系 我不反对村支书贪腐 但他在贪腐的同时要为村民做点事 真的是让村干部先富起来 贫困村的村支书座驾奥迪 贫困村的支书房产好几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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