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行政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现行差旅费报销标准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为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我局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参照邻近区县有关差旅费管理的规定制定了新的《巫山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巫山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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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差旅费 管理办法 通知
巫山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2日
附件
巫山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县外的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天数和人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单位安排车辆的,不再报销该费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详见巫山县出差人员职级与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对应表)。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轮船,按规定职级可购买相应舱位,而购买五等舱位的按其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九条 出差人员乘座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按职级对应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住宿(详见巫山县出差人员职级与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对应表)。副厅级以上人员可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报销标准为: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人需要住单间的,可在上一职级的住宿费标准以内凭据报销住宿费。
巫山县出差人员职级与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对应表
单位:元
职务 交通工具标准 住宿费标准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本县
境外 本县境内
乡镇到
县城 县城到
乡镇
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300 60
正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硬席 三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250 50 50
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硬席 三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200 50 50
正科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硬席 三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150 50 40
一般人员 硬席 三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120 50 40
注:①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软席含软座、软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硬席含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②轮船不包含旅游船;③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工作人员在本县境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为20元。工作人员在本县境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为40元。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县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城规划区内出差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县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15元)。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县内出差,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公杂费,只凭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
第五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县内(县城规划区外)或县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按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以及一个月以内的各类短训班、干训班,由派出单位按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
第十九条 没有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等重大会议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担参加会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外,同时发给每人每天误工补助60元。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到重庆主城区或从主城区返回的,原则上当天到达。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途中停留当天不能返回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7日内必须到单位财会部门报账,特殊情况经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1 年1月1日执行。原《巫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巫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山财行〔1997〕2号)和《巫山县财政局关于部分修改巫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山财行〔1998〕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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