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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十八)方宗银丨转发扩散,提供线索有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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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9-3 15: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伦举与被执行人方宗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悬赏。
为充分借助社会力量,促进生效法律文书落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之规定,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特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
方宗银,男,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
●户籍所在地:
重庆市巫山县大昌镇营盘村3组121号
●公民身份号码:
500237198710063152


执 行 信 息

●执行案号:(2025)渝0237执2502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未履行标的:79547元


悬 赏 信 息
●悬赏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止。●悬赏条件及悬赏金

提供真实有效且属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经审查核实并实际执行到位(不含以物抵债),符合悬赏执行相关规定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扣除执行费用和处置费用)的5%(含税)支付悬赏金。

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寻得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两位及以上举报人对同一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自行分配。举报的时间以本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财产线索系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财产线索系申请执行人已经提供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以及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

三、财产线索系举报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四、财产线索无法变现,致使未能实际执行到位的。

五、举报人为本院工作人员的。

六、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财产线索的。

七、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或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的。

八、举报人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九、举报时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的。

十、依照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悬赏金领取方式:

符合条件的,本院将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并实际执行到位后三十日内将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举报信息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23-57651861

执行事务中心电话:023-57651016

督察室监督电话:023-57651473

工作日上班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本院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468号

注意事项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本院严正声明,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一经本院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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