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我们生存与发展的根基;殡葬事宜,关乎着公序良俗与人文情怀。为切实维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营造健康有序的殡葬环境,在此,郑重呼吁全社会一同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城区办理丧事,应就近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指定的地点进行并遵守城市市容、噪声、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办理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四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占用城镇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堂)、停放遗体、沿途抛洒纸花、纸钱,构成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噪声扰民,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业务活动,或者在规定的制造、销售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市场监管、农业、林业、规划、土地、建设、卫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温馨提示
遵守土地与殡葬法规,是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组织应尽的义务与担当。让我们从点滴日常做起,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守护好脚下土地,维护好殡葬文明,绘就一幅天蓝、地绿、人和的盛世图景,传承先辈土地情怀,弘扬当代文明理念,向着美好未来笃定前行。 来源:巫山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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