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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引领 法治护未”|法护留守儿童 让爱和责任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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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 21: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巫山法院骡坪法庭在一起离婚案件中,针对留守儿童父母家庭教育责任中的失职行为,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保障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640 (4).jpg 案情简介周某某和冯某甲外出务工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冯某乙、女儿冯某丙,在冯某乙一岁六个月左右、冯某丙一岁左右时,周某某、冯某甲便外出务工,将冯某乙和冯某丙委托由其祖父母(即冯某甲的父母)抚养照顾至今,现冯某乙、冯某丙分别年满十四周岁、十二周岁。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得知,周某某与冯某甲不积极履行对两个孩子的抚养义务,严重缺失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孩子的生活开支也主要是祖父母负担。周某某曾起诉要求与冯某甲离婚,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周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冯某甲离婚,本院判决:周某某与冯某甲离婚;冯某乙、冯某丙跟随冯某甲居住生活,由周某某支付抚养费。鉴于周某某和冯某甲没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巫山法院骡坪法庭针对监护人家庭教育责任中的失职行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其中明确了周某某要定期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两个孩子沟通交流,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关心、关注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冯某甲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亲子陪伴和交流,参与孩子的教育活动,共同促进孩子的学业进步。同时,还要求周某某、冯某甲相互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子女,尽量弥合父母离异给孩子造成的感情伤害,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孩子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将孩子委托祖父母代为抚养照顾,既不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情况,亦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造成“留守儿童”缺乏温馨家庭环境和父母的关心关爱,严重影响未成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父母不仅需要为孩子提供生活保障,更重要的是关注孩子的情感需求和心理状况。本案中,承办法官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通过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父母正确履行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责任,以司法力量守护未成年健康成长。

普法课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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