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 县公安局发布关于授予陈常胜等7名同志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通报 表扬他们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的崇高品质根据《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经县公安局核实、评审、公示后,决定认定陈常胜、王明、胡能山、戚立、王祥、刘珍南、林军7名同志的事迹为见义勇为,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奖励人民币壹万元。
通报指出,希望全县各级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以陈常胜等7名同志为榜样,传承和发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社会风尚。
他们的见义勇为人员事迹如下 ↓↓↓ 陈常胜、王明、胡能山
简要事迹:2023年4月29日5时许,巫山县抱龙宏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陈常胜、王明、胡能山驾船途经巫山县长江段宁江渡(小地名江东嘴)时,合力营救体力不支的游泳者周某。
戚立
简要事迹:2023年5月22日7时许,戚立协助民警积极营救落水者。
王祥
简要事迹:2023年9月25日7时许,王祥途经龙门桥,发现有人落水,迅速跳入大宁河中将其营救上岸。
刘珍南
简要事迹:2024年2月27日17时许,刘珍南驾车途经巫山县长江大桥时,发现有人欲跳长江大桥轻生,刘珍南迅速上前将置于长江大桥栏杆外侧的轻生者抓住,组织现场群众成功营救。
林军
简要事迹:2024年5月9日18时许,林军驾驶摩托车经过大昌镇旅游码头,看见失足坠河的熊某正在挣扎求救,林军迅速跑到河边,游向溺水的熊某将其营救上岸。
见义勇为扬正气凡人善举暖人心为**点赞 记者 董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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