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特供酒”生产经营提醒告诫书
全县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市监食经发〔2024〕31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酒类生产者,尤其是白酒小作坊,只能生产固态法白酒,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库房、车间等不得存在“特供酒”标签,不得受委托生产“特供酒”。
二、酒类销售者,尤其是酒类专营店、专卖店、烟酒店、酒楼酒店、特色餐厅、主营商务宴请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应全面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不得存在采购、销售“特供酒”行为。
三、酒类生产经营者在营销过程中不得存在以“特供”为名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公众的行为,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特供酒”广告和信息。
四、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监测发现、相关部门通报、群众举报制售“特供酒”的问题线索,对认定为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给予监督,积极向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如实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我局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 来源:巫山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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