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共有产权电梯用户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县共有产权电梯用户:您好!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其中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共有产权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了明确规定:“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目前,我县仍有不少共有产权电梯以个人作为使用单位,由业主自行管理,这些电梯安全风险突出,主要体现在:一是履职不到位。个人作为使用单位缺乏全时在岗待命的条件,当电梯出现问题后往往处理不上心、不及时。二是专业能力弱。电梯作为特种设备,其运行管理具有较强专业性,但多数业主缺乏相关能力,难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三是责任落实难。当执法部门对病险电梯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时,签收人和整改责任人难以协调和明确,导致电梯长期带“病”运行,极易引发事故。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74号令,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已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共有产权电梯在定期检验、自行检测有效期前未委托给市场主体实施管理且未及时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单位变更手续的,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将对该类电梯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申请出具不合格报告,电梯将不得使用。 为确保电梯依法运行,保障您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于2023年 12 月底前将以个人名义为使用单位的共有产权电梯委托至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全面落实共有产权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消除共有产权电梯安全风险。 最后,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我们将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全力保障全县电梯安全运行。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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