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分期履行的案款,在执行法官的劝解下,被执行人想法当场一次性付清。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快速执结了一起涉案标的额100多万的买卖合同案,在及时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又将被执行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了最低。
原告重庆某实业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巫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由重庆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重庆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预拌砼货款101万余元,限于2022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3年1月19日前支付剩余41万余元;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前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除继续履行外,还应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且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院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被告重庆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法院调解书内容及时履行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考虑到案件涉案标的额较大,执行法官及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在得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辩称,在调解协议达成后已向申请人支付了100万元,现法院冻结公司账户后,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已经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请求法院解除冻结。申请人则表示自己一直在向被执行人供货,即使在诉讼之后也没有中断,被执行人支付的货款是调解协议达成之后供货的货款,且没有支付到100万元,因现阶段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急需资金周转,请求法院加快执行进度,及时帮忙收回货款。 一方申请人要求及时追回欠款,另一方是被执行企业的要求正常经营,妥善处理此案尤为重要。在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执行法官发现虽然案涉标的额较大,但双方的矛盾并不大,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一方面劝导被执行人积极想法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劝导申请人充分考虑双方长久**伙伴关系,谅解被执行人当前的短期困境,尽量作出让步。在执行法官耐心劝导下,申请放弃了资金占用损失执行申请、并主动承担了本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5万余元,而被执行人积极想法筹借案款当场全部付清,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近年来,巫山县法院围绕抓实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司法主题,注重能动司法,坚持高效率实质解决矛盾纠纷,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同时做到法理情相结合,坚持让法律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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