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 又运用“活查封”措施 成功促成一起执行案件达成了执行和解。 2022年,余某多次向汤某购买肉牛,因资金周转困难,余某未支付购牛款,购牛欠款到期后,汤某多次催要无果,遂持欠条诉至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巫山法院审理,依法判决余某支付汤某购牛款10.7万元。判决生效后,余某未按法院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汤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线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经多方走访打听,了解到被执行人余某自己在老家养殖肉牛。为核实相关情况,执行法官当即带领办案团队前往余某老家核实相关情况。 经过调查核实,被执行人确实在老家养殖肉牛,但养殖的18头肉牛大部分尚未到出栏时间。因为被执行人长期拖欠购牛款,申请人迫切要求执行兑现,但18头肉牛并未到最佳出栏时机,现在进行变现无疑是“杀鸡取卵”,将对被执行人造成严重影响,但若“放水养鱼”,既需要申请人让步,更需要被执行人转变态度、积极想法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执行法官综合考虑市场行情、肉牛升值空间、双方矛盾情况等因素后,决定“放水养鱼”,于是向申请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让其同意余某将肉牛饲养至最佳出栏时间。为了确保申请人的胜诉权益能够预期兑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肉牛进行“活查封”,待肉牛到了最佳出栏时机后,便依法进行处置变现。 随后,执行法官和当事人一起,对牛棚中的肉牛品种、数量进行了核对拍照、摄像确认,并制作查封清单,告知被执行人的擅自处分的法律后果,提醒被执行人在信用惩戒方面受到的限制。 “如果我要处理这些牛,一定经过你们的允许,但能不能不要把我拉入‘黑名单’。”被执行人突然对执行法官说道,并表示愿意积极想法履行还款义务。 看到案件出现了转机,执行法官又停下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申请人看到被执行人有了诚意,主动作出让步,被执行人积极筹借案款,当场兑现首期案款,案件顺利达成执行和解。
|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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