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提示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县市场监管局现就规范互联网广告提示如下:
一、“互联网广告”的含义
《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应当展示、标示、告知的信息,依照其规定。”
二、种草、探店、软广营销应显著标明“广告”
目前,各种“种草笔记”“知识分享”“ 测评视频”频频出现,虽然满足了消费者交流购物经验的需求,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能会受到影响。《办法》把这种通过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 “达人种草”“ 达人评测”“ 达人探店”“ 达人分享”等商品或服务推销形式界定为 “广告”。
三、“弹出广告”过多过滥,不能“一键关闭”涉嫌违法
手机APP、电脑网页、智能家电、导航设备、智能交通工具、网络电视等屡屡弹出广告,堪称“无孔不入”,“关不掉、乱跳转”、侵犯隐私、虚假宣传,令人烦心,个别甚至严重影响消费体验、交通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弹窗广告和开屏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四、带货主播或广告代言人责任有规定
近年来,直播带货行业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劣质产品、虚假宣传、价格误导、发货不及时、退换货困难、不文明带货等问题频频出现。为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利用网络直播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时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间运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五、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
《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对须经审查的互联网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六、广告禁区:发布这些广告要注意
《办法》第六条规定: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法》第八条规定: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 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 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互联网广告产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治格局,需要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模式。请全县广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加强行业自律,对照《办法》认真开展自查,举一反三,切实整改,进一步强化广告主体责任的落实,从源头上管控违法广告行为的发生,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共同营造公平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
巫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 来源:巫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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