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强化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提出,各地要迅速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以各种工程建设名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进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擅自启封已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在偏远山区、偏僻林区、浅层矿露头区等特殊区域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收购、存放、运输、加工、销售盗采矿产品,以及为盗采矿产资源提供住所、电力、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民用**物品、堆放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通知》强调,对排查发现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依法从重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盗采矿产资源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逐个乡镇、逐条山沟开展全覆盖式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彻底清零,并抓好动态巡查。
《通知》提出,健全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各地要压实县乡责任,完善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作用,通过用电、用工、运输、销售等各种渠道及时发现问题线索,严防漏管失控。要进一步落实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能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职责分工,建立从发现到查处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加大对盗采活动的全过程打击力度。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监管,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探索将发现、制止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的职责和权限延伸到乡镇、村组,做到露头就打、发现就查。
《通知》明确,要正确处理好能源保供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科学合理核定产能、有序释放优质产能,坚决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提升产能、擅自扩大增产保供矿井范围、违规组织“三超”生产作业、将采掘接续失调的煤矿列入增产保供名单等行为。要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对矿山违法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治理。
《通知》要求,强化停产矿山和即将关闭退出矿山的安全管控。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整改方案须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安全措施和下井人数,并经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告知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后,方可安排人员入井整改;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专人驻矿盯守、监督整改。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要采取综合管控措施,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须明确关闭退出期间的安全监管措施,落实驻矿盯守人员,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法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安全有序退出。同时,强化追责问责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