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反映“城管执法不公,针对性执法”一事,来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重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等条例。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近期对平湖路FM广场一线、祥云路、广东中路雨棚集中拆除,南三路是县商务委设立的美食街并统一搭建雨棚。下一步经请县政府后集中拆除。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感谢您的来件!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巫山县城市管理局 2021年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