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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四男子为网络电信诈骗团伙提供作案银行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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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08:5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判处被告人曹某某、龚某某、谌某某、聂某某八年十个月至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0.3万元至2000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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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至5月,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微信昵称“天天”(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仍与“天天”约定以3000元每套卡的报酬帮助其收购银行卡。“天天”要求曹某某安排人员检验收购到银行卡能否使用,并担保银行卡内流转资金不被卡主取走。被告人谌某某受曹某某安排,负责接收曹某某邮寄的银行卡,并负责验证银行卡能否使用,将验证可以使用的银行卡交给“天天”,“天天”收到银行卡后与曹某某结算报酬,曹某某承诺给予谌某某每月8000元工资。被告人聂某某、龚某某、谌某某通过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以及收购他人办理的银行卡转卖给曹某某等方式赚取差价。曹某某通过收购银行卡转卖给“天天”,获利23万余元。4名被告人向“天天”所售银行卡,其中验证通过能够使用的,均被诈骗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公安机关查实18套银行卡,流转资金共计1810余万元。

  本案中,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流转,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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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电信网络诈骗让人防不胜防,手机卡和银行卡成为了电信诈骗的重要载体。广大市民应提高法律意识,千万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为他人提供便利的,将有可能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贪图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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