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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晚
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建平中队民警辅警在庙宇镇田家加油站附近路段开展夜查行动,23时许,一辆车牌号为渝A07***的出租车驶来,执勤民警发现异样后随即拦停车辆进行检查。民警对驾驶人周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周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查
该车驾驶人周某系奉节县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当晚送乘客到巫山县庙宇镇,吃饭喝酒后返程回奉节,认为喝少许酒不会检查不出来,于是就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出租车继续上路行驶,没想到在庙宇镇就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查处,悔之晚矣,得不偿失。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周某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巫山公安交巡警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交巡警对酒驾、醉驾行为一直是严查严管、零容忍,请驾驶员们绝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特别是驾驶营运机动车更应该遵守交通法规,切记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来源:平安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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