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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巫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巫山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雷兵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县级执法部门代表、县公安局部分干警参加了庭审旁听。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原告李某某在巫山县中医院住院期间,不听从医嘱,多次在医院滋事,拉扯医生,扰乱医院秩序。后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作出拘留12日(拘留不执行)的决定。原告李某某因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将巫山县公安局告上法庭。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并围绕案件争议焦点,针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是否合法等关键要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发表了意见。县公安局从职权依据、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法律依据四个方面有理、有据、有节地进行了举证、辩论和陈述。法庭将对案件进行认真评议后,择期宣判。
据 悉
近年来,巫山县法院通过积极争取县政府大力支持,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渐渐成为一种常态。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诉讼过程中直面相对人、直面矛盾,有助于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机关执法情况,实现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既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又让旁听人员通过案件的审理,增强在行政执法中的证据意识与程序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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