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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巫山县法院对违法行为人程某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对程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以来,巫山县法院办理的首例以司法警察为提请主体决定司法拘留案件。
22日上午,巫山县法院第二人民法庭通知程某某到法庭领取法律文书,程某某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抢夺法院工作人员手机,阻止工作人员拍照留置送达,在暴力抗拒过程中抓伤法院工作人员。巫山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接到法庭报告后,迅速行动,依法对程某某进行询问、收集证据,进一步确定了程某某的违法事实,巫山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提请巫山法院予以司法制裁。
法院认为,程某某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行为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作出对程某某拘留10日、罚款2000元的决定。
巫山县法院提醒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肩负神圣法治使命,司法权威不容侵犯。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有法定协助义务,不得以侮辱、威胁、暴力等手段阻碍执行职务,否则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一定要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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