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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止闹,四时教导,万里春晖向寸草。人空老,泣史料。汉文侍母亲尝药,董永葬父把身抛,李密辞官《陈情表》。叹今朝,惟苦笑。一笑岁月如刀,孝子贤孙音讯杳。再笑世间纷扰,误到人间走一遭。三笑千年长调,万事成空徒自嘲。晚来心事无人晓,病榻凄凉为谁道。情,何时了?恩,何时报?
------题记
2020年10月14日上午,整个巫山大地秋高气爽,晴空万里。在海拔1200米的大昌镇石里村村委会,一场庄严肃穆的巡回审理正在井然有序地推进。
原来,83岁的高大爷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其中高某甲已经去世。由于高大爷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最近,更因身患癌症,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但是子女们都相互推诿,导致原告的生活难以为继。高大爷无奈之下,只能一纸诉状将四个子女高某乙、高某丙、高某丁、高某戊和大儿媳妇方某诉至法院以寻求司法救济。
庭审中,五名被告各有“难念的经”。面对五位被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歪理邪说”,八十三岁高龄的原告在审判席上几度咽泪。村民们也听得义愤填膺。承办法官当庭训斥被告,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也是新时代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经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1)丧偶儿媳是否有赡养公公的义务?(2)内部的赡养协议是否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3)关于如何妥善处理赡养老人的问题。
关于焦点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儿媳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但是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年**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2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见,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承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儿媳、女婿并没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法定义务。《老年**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该协助义务只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赡养人与其配偶解除了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也就自动解除。因此,本案中的被告方某愿意赡养老人是帮衬,不是法定义务。
关于焦点二,内部的赡养协议是否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赡养协议约定,高某甲(已经去世)负责父亲即本案的原告高大爷的生养死葬义务,高某乙负责赡养母亲(已经去世)的生养死葬义务。现高某乙坚持认为已经对母亲进行了安葬,不应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经查明,该份赡养协议是其内部约定,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内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以此限制原告享有的合法权利。赡养老人是法律设定的强制性义务,内部协议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关于如何妥善处理赡养的问题。因本案系家事纠纷,承办法官认识到本案存在着调解的基础,但是各个被告存在着众多的法律认识误区。因此,承办法官决定当庭普法,现场宣读并释明了数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老年**益保障法》、《继承法》的法律法规。经过普法、释法,数名被告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办法官见数名被告均存在一定的悔过之心,当即决定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温情处理这起家事纠纷。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高大爷跟随高某丙居住生活,并由高某丙负责高大爷的饮食起居,其余四名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对于大病医疗费用由四名子女平均分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也呈现出了温情的一幕:本案的被告即大儿媳妇方某明知自己可以不用承担赡养义务时,仍坚持每年度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并放弃遗产继承权利。
庭后,经承办法官倡议,四名被告当即履行了本年度的赡养费用。看着高大爷手里紧紧攥着的赡养费用,沟壑纵横的脸上洋溢着的幸福笑容,干涸枯涩的眼角泛出的幸福泪花,承办法官也长舒一口气,这一刻每个法院人都感到无上荣光。
调解成功后,村民们齐声叫好,纷纷竖起了大拇指,真诚地为巫山法院点赞。高大爷连着说了很多声感谢也是我们始料未及。村委会主任动情地告诉我们,没有想到我们村委会镇里的干部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的调解都没有取得成效,你们一来案子就解决了,一锤子就敲定了,这就是法治的力量呀,希望你们能多开展此类巡回审判活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知法学法懂法守法。
近年来,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始终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以案件为载体,以普法为目的,以法庭为阵地,为辖区人民群众提供了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环境,不断提升辖区的法治水平,极大地推进了基层治理法治化。
通过次此巡回审理,不仅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而且进一步加深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同感,同时,也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
没有想到,一场普通的巡回审理会在村民心中产生了如此大的反响。作为司法工作者的我们也陷入了深刻的反思,人民群众内心是拥护法律的,信仰法律的,而我们或许应该做的是如何更好地采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更好的展示法律的力量,宣传法治的精神,使人民群众更好的认可我们的工作和辛勤付出。
| 来源 :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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