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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宁波某小区业主向该小区物业公司赠送锦旗“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一度登上热搜榜,成为市民茶余饭后议论的话题。这一事件从一侧面反映出目前我国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关系。近年来,我县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物业公司市场主体不断增加,随着业主入住新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巫山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逐年递增。(图一)
笔者通过对2017年至2019年巫山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涉诉业主存在如下特点:
一、出庭应诉率低,导致缺席判决。
部分业主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出庭,主动放弃自己诉讼权利,导致大量案件缺席判决。在判决的86件案件中,业主拒不出庭的案件有32件,占总数的近四成。如原告巫山县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孔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缺席判决有关法律规定最终承担败诉后果。
二、契约意识不强,错误理解合同。
部分业主对于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认识模糊,常常误将合同之外的“义务”当作是物业公司应尽的合同义务,认为物业公司履职尽责不到位,从而拒缴物业费。在业主参与庭审的54件判决案件中,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承担的义务在双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案件有30件,占比55.55%。如原告重庆市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张某主张小区门卫室应当为业主存放包裹,因物业公司未履行义务故拒缴物业费,经审理查明双方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存放包裹义务,张某因此败诉。
三是举证能力不足,证据不够充分。
与物业公司相比,业主在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存等方面往往处于弱势,举证不力成为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该院判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业主提出了相关证据的案件有45件,仅占52.32%,其中多数业主提出的证据质量不高,不能有效支持其抗辩理由。如原告重庆市某物业公司与被告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虽然被告罗某提供了一些现场照片作为证据,但照片只能定格某一瞬间的情况,其证明力有限,且无其他充分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业主仍需承担80%的物业服务费。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提高业主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主动深入到小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小区业主理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指导依法及时维权。
二是加强对物业服务培训考核。
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公司进行培训考核,提高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街道办、居委会应加大对新建立小区成立业委会工作的指导力度,并加强日常运行监督。激发业主委员会作用,与物业公司建立良性有效的沟通渠道,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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