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信息网

搜索
查看: 15417|回复: 0

巫山一男子房子已出售却想分补偿款,合同如此约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9-9 16: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基本案情

2017年,向某一家决定迁往重庆主城居住,遂将自有农房卖与同村村民柴某,双方在村干部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向某考虑该农房附近有煤矿,将来说不定会有补偿,遂在买卖协议第二条后手写 “此房屋如国家有相应的政策补偿买卖双方各一半”的字样,柴某未作反对,双方签字捺印后,柴某支付了购房款,向某也交付了房屋。

2019年,鑫普森公司(私营企业)受让了巫山县某乡镇1、2号采石场探矿权,诉争房屋正处于探矿区域内,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鑫普森公司与柴某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房屋补偿协议,约定柴某一家搬离涉案房屋,鑫普森公司支付房屋补偿款250592元。向某知晓上述情况后,找到柴某要求分割补偿款,柴某则认为诉争房屋并非是政府组织征收,不应当分割。双方协商不成,向某诉至法院。

微信图片_20200909161331.jpg
裁判要旨

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如国家有相应的政策补偿买卖双方各一半”,按照字面理解,首先,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政府部门;其次,补偿标准应严格执行相应政策,双方无协商余地,政府在制定补偿方案时具有单方意志性,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受行政法律法规调整。
本案中,鑫普森公司的采矿权虽是政府出让,但其补偿主体并非政府部门,而是受让该采矿权的私营企业,房屋补偿标准亦不相同,农户与公司有协商的余地,故柴某与鑫普森公司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得补偿款不能认定为“国家政策补偿”。
且向某与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有诉争房屋所在地会开办石场的消息,倒是当地国有煤矿占用村里土地,可能涉及补偿,出卖方未预料到诉争房屋会因鑫普森公司采矿而获得补偿款,而是基于国家政策考虑才在合同中约定了分割补偿款的条款,出卖方对本案争议补偿款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判决驳回了向某的诉讼请求。向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微信图片_20200909161336.jpg
法官后语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对合同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照条款使用的词句、缔结合同的目的,最大程度探寻合同双方的真意,并结合缔约时各方对预期利益的期待可能性,合理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对于争议条款“房屋如国家有相应的政策补偿买卖双方各一半”的理解,出卖方主张除私人支付均应认定为国家政策补偿,买受人则认为该条款特指因国家征收或征用而给予的补偿。法院从条款文义,支付主体、协议双方地位是否平等,补偿款是否可自由协商等方面出发,对“国家政策补偿”适用限制解释,认定私营企业支付的补偿款不是“国家政策补偿”。并结合签约时的客观情况,认定鑫普森公司的补偿款未在双方预料之中,该补偿收益自然不可能在出卖方的合同期待利益范围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合同作为民事经济往来的重要载体,直接决定缔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中,因语意表述不明确而承担败诉后果的情况不在少数。法官在此提醒:合同用语需字斟句酌,尽量规范严谨,在正式签订协议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全部内容,确保文字表述规范,意思表达准确后再签字确认。合同当事人应提高意识,加强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缔约规则,才能有效防范自身法律风险。


(来源:巫山法院)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