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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巫山县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一起“地下六合彩”赌博罪案件,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 当庭对被告人范某、何某、陈某 判处6个月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并处3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张某(已判决)在巫山县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获利。张某套用香港“六合彩”的设奖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自己坐庄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组织人员赌博。张某发展了被告人范某、何某、陈某等人,帮助其在巫山县销售地下“六合彩”。张某等人将销售地下“六合彩”称为“卖码”,参与购买地下“六合彩”的称为“买码”,被告人范某、何某、陈某等人负责“卖码”,在开奖后利用“卖码”所得赌资兑付给“买码”人,剩余赌资则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交给张某。若“买码”赌资不足以兑付中奖金额,则由张某将差额部分转给“卖码”人,进行兑付。张某给被告人范某、何某、陈某等人支付3%-5%的佣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范某、陈某、何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吸引他人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上述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赌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彩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彩票作为由政府垄断的一种特殊商品,只有国务院有权批准发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发行彩票,而地下“六合彩”是其组织者和庄家采用向群众广泛散发印有多种图画、数码、八卦图、诗码、十二生肖等宣传资料的“码报”和“猜码图”的手法,引诱群众猜测并购买自认为能中奖的号码,然后根据投注情况,幕后操纵产生中奖号码,欺骗群众,牟取暴利,因此,我国刑法将非法的“六合彩”、赌球等活动定性均为赌博罪。 广大群众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抵制地下“六合彩”等赌博活动。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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