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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全县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
2020年8月1日00:00时开始常年禁渔(暂定十年)。
二:禁渔区域
长江干流巫山段、大溪河(巫山段)、大宁河(巫山段)、洋溪河(巫山段)、芹菜河、马渡河、后溪河、官渡河、清水河、抱龙河(巫山段)、三溪河、楚阳河、龙洞河、小溪河、庙宇河、福田河、大洞河、长溪河(巫山段)、锅厂河、溪沟、龙雾河、横石溪、下马沟、大溪河、平定河等支流全河段。
三:禁渔内容
1.在禁渔区域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及其他任何形式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作业活动。
2.禁止收购、销售、加工非法捕捞的天然水域渔获物;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 需要开展捕捞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3. 垂钓方式及标准,禁止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方式垂钓,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垂钓中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禁止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四:禁渔要求
1.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活动,严禁收购、贩运、销售、加工野生鱼类,确保实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的“三无”禁渔目标。
2. 各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全面禁捕工作政策宣传引导,认真开展日常巡查,配合做好执法工作。县农业农村委、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在禁捕水域和区域开展常态巡查等执法行动,确保有禁必止、有案必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捕捞、市场销售野生鱼类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欢迎监督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57588110(巫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特此通告
巫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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