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 您好!露天烧烤油烟污染严重,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首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三条 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露天烧烤食品,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第九十条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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