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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0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对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杨某某 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案进行强制执行, 对该户位于龙门街道龙江村6社的房屋 进行拆除并交出土地。
上午7点过,巫山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来到杨某某房屋所在地,在宣布了执行现场纪律、宣读执行文书及注意事项后,干警们开始了安全排查、人员疏散、财务清点搬运等工作,随后挖掘机进场对该房屋进行了拆除。
据了解
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房屋坐落于龙门街道龙江村6组,在实施巫山县早阳(江东)旅游新城项目征地红线内,该土地于2012年5月17日经重庆人民政府渝府地(2012)616号文件批准依法征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已在法定期限内实施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但该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拒不交出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行为。
征迁期间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龙门街道工作组工作人员等多次到杨某家里做工作,向他们摆事实、讲政策、讲法律。该户以提高征迁补偿标准等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为由,拒不交出土地,严重妨碍了新区工程施工,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18年12月11日,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19年10月21日,巫山县人民法院向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7月10日对该案进行了强制执行。
伴着挖掘机隆隆的轰鸣声, 上午10时左右,杨某的房屋拆除完毕, 执行过程平稳有序。 县检察院、县公证处、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 等对执行过程进行了记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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