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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关于打击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暨追缴死亡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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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17: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巫山县关于打击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暨追缴死亡冒领社会保险待遇
有关事项的通告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打击社会保险领域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局将开展死亡冒领社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相关要求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及时到各乡镇(街道)社保所办理注销手续。

如死者法定继承人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且存在冒领养老金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应如数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并办理死亡注销手续。

自本通告发布30日内拒不返还死亡冒领养老金的,人社部门将与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合行动,通过法律程序追缴冒领养老金,并予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法律依据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作出解释,将骗取社保金列为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为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文件规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养老保险重点指标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7〕18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养老保险重点指标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18〕15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员信息核实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36号)。
望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如有冒领行为的,请尽快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拒不返还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黑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特此通告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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