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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 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庭法官 冒着大雨驱车前往笃坪乡兔儿坪居委会, 公开巡回审理原告宋某某 与被告谭某某、桂某某等18人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9年1月,被告桂某某为已故亲人立碑,参与立碑的还有原告及其他16位工友,立碑过程中,原告宋某某左腿被石碑砸伤,随即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向被告桂某某、谭某某(其中的一位工友)索赔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桂某某、谭某某及其他16名工友共18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被告桂某某辩称
立碑是其承包给被告谭某某,双方系承揽关系,自己没有赔偿义务;
被告谭某某辩称
立碑是被告桂某某雇佣包括原告宋某某和自己在内的17名工友共同做工,并非个人承揽,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某等16名工友辩称
均系按200元/天计算报酬,被告谭某某、桂某某之间对立碑一事是如何约定的,以及二者之间款项的支付情况均不清楚。
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长时间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官进行了详细的法庭调查,但因无书面合同,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突出,未当庭宣判。通过旁听案件审理,众多群众认识到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的重要性,本次巡回审理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来源:巫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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