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脆李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青玉冠四海,脆爽响千山。巫峡山水滋养了巫山脆李优越的品质,而品质的优越造就了巫山脆李口碑的传承。为推动巫山脆李产业和品牌健康长远发展,巫山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巫山脆李”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为《办法》全文。希望大家遵照执行,共同维护巫山脆李品牌声誉,为巫山脆李产业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巫山脆李”生产经营者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升“巫山脆李”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和知名度,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脆李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其注册号为:14897525),用以证明符合“巫山脆李”特定的种植地域和产品质量,其权利人为巫山县果品产业发展中心,权利人依法对“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进行许可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申请使用“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权利人准许。
第二章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四条 使用“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产品必须是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巫山脆李特定生长区域的果实,具体分布在巫山县东经109°33′15″—110°11′45″,北纬30°46′05″—31°28′42″分布在境内海拔800米以下的22个乡镇:巫峡镇、庙宇镇、大昌镇、福田镇、龙溪镇、双龙镇、官阳镇、骡坪镇、抱龙镇、官渡镇、铜鼓镇、两坪乡、曲尺乡、建平乡、大溪乡、金坪乡、平河乡、当阳乡、竹贤乡、三溪乡、培石乡、笃坪乡。 第五条 使用“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果品质量,产品必须符合《地理标志农产品巫山脆李》地方标准(DB50/T901-2018),如果有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生产经营者可申请使用“巫山脆李”证明商标。
第三章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七条 权利人要加大巫山脆李品牌营销和宣传力度,提升巫山脆李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正确履行“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管理职责,积极管好、用好、宣传好“巫山脆李”证明商标。 第八条 权利人对“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使用“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二)对“巫山脆李”证明商标合法使用者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对“巫山脆李”证明商标合法使用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四)对“巫山脆李”证明商标合法使用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置,并直至取消其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第九条 权利人设计确定通用型证明商标包装箱,供“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印制和使用。设计确定证明商标标签的印制版式和数量,根据需要统一订制并进行登记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随意发放。 第十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严格遵守与权利人签订的《“巫山脆李”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关条款,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声誉。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其使用“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资格: (一)不符合“巫山脆李”证明商标产品地域要求的; (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质量达标率低于95%的; (三)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被举报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给他人使用的; (五)品牌混用,产品与商标不符的; (六)不正当竞争、强买强卖、未成熟采卖、低价倾销抢夺市场的; (七)其他违反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权利人递交《“巫山脆李”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二条 取得准予使用“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资格的脆李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必须与权利人签订《“巫山脆李”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申请人交纳商标许可使用保证金; (三)向权利人申请签发《“巫山脆李”证明商标授权证书》; (四)申请领取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三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以申请人与权利人签订的《“巫山脆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为准。
第五章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使用 第十四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只能将“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用于巫山脆李产品销售及宣传,不得另作它用。 第十五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凡使用纸箱包装(含内包装)的,必须采用权利人统一的外观设计且质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凡使用周转箱的,必须在外包装上贴上“巫山脆李”证明商标标签。 第十六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不得改变“巫山脆李”证明商标标识的文字和图形组合。 第十七条 在外包装箱上印制“巫山脆李”证明商标标识,应当印在包装箱两正面的左上部位,包装箱两正面突出巫山脆李字样,包装箱两侧面应注明脆李产品产地、执行标准、规格质量、净重、经销商名称、电话、监督单位和投诉电话。“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在使用证明商标的同时,可以在包装箱规定位置印上自有注册商标、产品认证标识及被许可人名称。
第六章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其产品包装上印制“巫山脆李”商标字样组合图案,利用“巫山脆李”商标进行产品宣传,在产品说明书中使用该商标; (二)优先参加权利人组织的生产技术培训、贸易洽谈、经验交流和信息服务等活动; (三)有权在产销对接、品牌公关、展示展销、网络营销、终端促销活动中将“巫山脆李”商标作为其产品品质证明; (四)“巫山脆李”商标以及溯源标识与授权企业的自主商标及其它认证标识可同时使用,在“巫山脆李”商标下方应标注许可使用证号; (五)对“巫山脆李”品牌相关事宜有知情权。 第十九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巫山脆李”特有品质和市场声誉; (二)确保“巫山脆李”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巫山脆李”证明商标标识; (三)产品形象宣传必须采用规范的巫山脆李视觉形象标识、标志且符合《地理标志农产品巫山脆李》地方标准(DB50/T901-2018); (四)接受、支持、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的使用要求进行包装,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使用“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资格的脆李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擅自在脆李产品包装上标注与“巫山脆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查处,权利人应依法追究侵权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巫山脆李”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权利人将有权收回其《“巫山脆李”证明商标授权证书》和已领取的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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