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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上午, 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 审结了一起长达十年之久的借贷纠纷。 经法庭组织调解, 被告高某当庭向原告谌某 一次性付清借款本息240000元。
自2010年开始,被告谌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高某借款。截至2016年2月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谌某向原告高某告出具一张借款金额为165400元的借条,每月按月利率2%计息。此后,被告谌某一直未予偿还原告高某借款本息。原告高某无奈之下,只能寻求法律救济,一纸诉状便将被告谌某诉至法庭。
庭审前,本案承办法官袁菁与原、被告分别进行沟通,发现原、被告均有意协调处理,但双方对应支付的借款本息以及应计算利息的本金基数存在较大分歧。案件承办法官没有气馁,其通过庭审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并在庭后再次对原、被告双方采用“背对背”、“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分析各方利弊,解读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体谅到了对方的不易。最终,原、被告双方各让一步,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而被告也是一诺千金,在审判人员的见证下,当庭支付现金240000元,当即清点、当即兑现,本息俱清。
本案经过案件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情谐的良好法治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
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始终坚持贯彻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审判理念,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理原则,全力化解辖区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努力促使社会和谐稳定,力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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