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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税务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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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30 16:5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让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实实在在得实惠、增信心、添动力,我县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咨询电话:023-57657013)


二、增值税减免政策

1.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 自2020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咨询电话:023-57658141)


三、困难企业可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规定:

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造成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全年12个月的应纳税款,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税收减免。

(政策咨询电话:023-57687571)


四、延期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政策咨询电话:023-57657015)

以上就是我县疫情期间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选编,有需要的企业可拨打相关科室电话详细咨询。


来源:巫山县融媒体中心 记者 章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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