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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出新规,7天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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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14:3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关注“法律圈”的朋友肯定会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新规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将迎来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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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认规则的变化

1、明确了自认制度可适用的场合。
以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所作的于己不利的陈述,也可认定为自认。

2、规定了自认推定规则。
以后在庭上闭口不言,尤其是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不置可否,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3、推定诉讼代理人有权限,增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代理人没有自认权限外,推定代理人有自认权限,不论该自认事实是否导致当事人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当事人现场对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4、首次明确规定了共同诉讼中的自认规则。
普通的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的自认,仅对自身发生效力,而不及于其他当事人。必要的共同诉讼,部分当事人的自认除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否认的,方可对其不发生效力。该否认必须明确作出,不得沉默或者不置可否,否则推定为自认。

5、规定了附条件的自认规则。
对于附条件的自认,规定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

6、明确了可适用自认规则的例外情形。
具体包括: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公益诉讼);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7、对撤回自认规则作了进一步规范。
关于撤回自认的最后时间节点,与此前一样均为法庭辩论终结前。但对于因受胁迫或重大误解而撤回自认的条件,则删除了要求满足“与事实不符”的条件。撤回自认人民法院准予的,应当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裁定。此类裁定不允许上诉。

二、书证提出义务的四大亮点

1、规定了书证提出义务的适用前提,即书证处于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
根据该规定,责令对方交出书证,必须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相关理由应重点关注以下两点:(1)书证处于对方当事人控制的事实及证据;(2)书证对于案件处理的重要性。前者为书证提出义务规则适用的形式标准,为人民法院启动书证提出义务规则程序的前提;而后者为书证提出义务规则适用的实质标准,为人民法院最终决定是否需对方交出相应书证的决定性因素。

2、确立了书证提出义务规则适用的程序。
具体为:(1)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书证提出申请,必须听取另一方当事人意见。在必要时,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辩论。(2)如果责令一方交出的书证不明确、不够重要(具体包括对待证事实证明务必要或对裁判结果无实质影响)或者不符合该规定第47条的规定的,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文书提出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准予的,应作出裁定。不予准予的,需通知申请人。

3、明确了书证提出义务适用书证的范围。
具体为:(1)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2)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3)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4、明确了拒不履行书证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
拒不交出书证,将直接丧失以该书证为自己抗辩的权利。同时,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三、规范鉴定人出庭的程序

1、规定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和要求。
鉴定人依照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即“谁鉴定,谁出庭”,确保了对鉴定意见质证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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