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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记者从县人力社保局获悉 今年5月1日起, 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将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责任,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开启了我国依法治理欠薪的新阶段。
《条例》实施后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有哪些新措施? 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县人力社保局提醒农民工 在巫期间应重视以下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
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一些单位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行为都属于工资支付不规范行为。
工资支付方面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在工程建设领域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第四款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遇到违规的工资支付行为怎么办?
在维权或者讨薪前,要准备好劳动合同及施工任务单、考勤记录、结算单、工资条等能证明务工的证据材料。然后按照协商调解、投诉举报、劳动监察、法律武器的步骤进行维权。
协商调解
自己或在工友、工会、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按照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布的信息,与工程项目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协商解决问题。
投诉举报
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按照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布的维权信息,先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2.交通运输部门:交通建设工程
3.水利部门:水利工程
4.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土地整治、地灾治理工程
5.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工程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
如果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行为,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举报可以匿名,如情况属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的时效是两年。
投诉举报电话:(023)57616085
劳动争议仲裁
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发生争议,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情况属实,可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判决书,向单位索赔,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仲裁的实效是一年。
2.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人经济比较困难,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法律武器:法律援助
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服务对象包括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裁决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该条例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 拖欠工资这个重点问题来设计的, 将多年来 在实践中成熟有效的 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 上升为法律规范。
来源:巫山县融媒体中心 记者: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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