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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毒品,害人害己。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今年一月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的一天
吸毒人员柴某联系被告人颜某,约定到被告人颜某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柴某携带冰毒来到被告人颜某住处,二人在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同年12月20日下午
吸毒人员柴某联系被告人颜某,约定到被告人颜某住处吸食冰毒。柴某到达被告人颜某住处,联系吸毒人员田某携带冰毒来到被告人颜某住处,被告人颜某制作了吸毒工具,三人在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同年12月21日下午
吸毒人员柴某联系被告人颜某并来到颜某住处,柴某联系吸毒人员田某携带冰毒来到被告人颜某住处,被告人颜某制作了吸毒工具,三人在该房间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同年12月23日晚
吸毒人员柴某联系被告人颜某,约定到被告人颜某住处吸食冰毒,被告人颜某将柴某带到其另一住处,随后,柴某联系吸毒人员田某携带冰毒来到该住处,三人在该房间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12月23日21时许
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颜某住处将其抓获,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颜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毒品和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而该场所不仅包括固定居所(房屋、宾馆房间、出租屋等),还包括所属车辆、船只等。提醒广大市民,切不可碍于情面为他人提供场所吸毒,避免自己的居所、车辆等沦为吸毒点。
根据世界戒毒组织统计,全球有4000多万人吸毒。吸毒需要高额毒资,每克毒品几百元。吸毒者没有毒资后,为了能继续吸毒,往往会想尽办法去偷、去抢、甚至去杀人等,吸毒不但会害了自己,还可能产生其他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请大家一定要认识毒品危害,提高抵御能力,珍爱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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