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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巫山一男子获刑六个月罚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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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7 16: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吸食毒品,害人害己。

容留他人吸毒,也是犯罪!

今年一月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颜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的一天

吸毒人员柴某联系被告人颜某,约定到被告人颜某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柴某携带冰毒来到被告人颜某住处,二人在房间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同年12月20日下午

吸毒人员柴某联系被告人颜某,约定到被告人颜某住处吸食冰毒。柴某到达被告人颜某住处,联系吸毒人员田某携带冰毒来到被告人颜某住处,被告人颜某制作了吸毒工具,三人在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同年12月21日下午

吸毒人员柴某联系被告人颜某并来到颜某住处,柴某联系吸毒人员田某携带冰毒来到被告人颜某住处,被告人颜某制作了吸毒工具,三人在该房间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同年12月23日晚

吸毒人员柴某联系被告人颜某,约定到被告人颜某住处吸食冰毒,被告人颜某将柴某带到其另一住处,随后,柴某联系吸毒人员田某携带冰毒来到该住处,三人在该房间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12月23日21时许

巫山县公安局民警在颜某住处将其抓获,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颜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毒品和场所,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而该场所不仅包括固定居所(房屋、宾馆房间、出租屋等),还包括所属车辆、船只等。提醒广大市民,切不可碍于情面为他人提供场所吸毒,避免自己的居所、车辆等沦为吸毒点。

根据世界戒毒组织统计,全球有4000多万人吸毒。吸毒需要高额毒资,每克毒品几百元。吸毒者没有毒资后,为了能继续吸毒,往往会想尽办法去偷、去抢、甚至去杀人等,吸毒不但会害了自己,还可能产生其他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请大家一定要认识毒品危害,提高抵御能力,珍爱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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