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信息网

搜索
查看: 33119|回复: 0

【速看】刷爆巫山人朋友圈的这张图片,交巡警叔叔表示也很懵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3-27 18: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一张“开车不渴酒  渴酒不开车”的照片,刷爆了巫山人的朋友圈,交巡警蜀黍表示也很懵。
微信图片_20200327182339.jpg
这标语是谁打上去的?怎么回事???

经调查,原来是一位热心市民代某某在认识到酒驾对社会的危害后,想义务帮交巡警做点儿宣传,不曾想错把喝酒打成“渴酒”,引发笑声阵阵,很多网民为此展开热烈讨论,一不**成为了“网红”。

在这里,小编对这位市民的热心举动表示感谢,心意蜀黍已经收到了,但这样的做法却是不可取的。

巫山交巡警郑重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巫山交巡警名义印制传单、张贴海报、悬挂标语、开展讲座等都需要报经巫山县公安局政治处审核并由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备案后才可以实施,否则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既然是好心办了错事,那么,就让我们从这个错别字的角度来认识酒驾的危害。

可以理解为:开车不“渴”酒(开车就不要想喝酒),“渴”酒不开车(想喝酒就不要开车)。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小编只是“”一下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关于酒驾的那些交通安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巫山交巡警提示: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渴了更不要喝酒
要多喝水才可以
你记住了吗?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精选推荐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