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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防控】十四条,哪条都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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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10 21:4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2月8日

重庆市公检法司联合印发的

《关于依法严惩

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

明确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将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今(10)日

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举行

重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新闻发布会(第十六场)

重庆市检察院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建超

对《通告》进行了解读


微信图片_20200210214355.jpg

李建超通报相关情况


确诊、疑似病例不服从防控管理
或将构成违法犯罪



《通告》指出,确诊、疑似病例,以及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和密切接触者不服从防控管理,可能造成病毒传播的严重后果。这些人员违反规定,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故意传播病毒,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不特定多数人感染严重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确诊或疑似病例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实践中,我们将结合是否故意传播,是否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风险隐患等具体情况、情节,依法甄别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做到既依法从严打击,又不人为拔高定性。”李建超说。


“伤医”、造假、毁坏医疗卫生财物
依法从重处罚



李建超表示,广大医务人员奋战在防控疫情的最前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伤医”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诽谤罪


在防控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财物情节严重、在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起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公共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从重处罚。


故意损毁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机构财物,达到追诉标准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疫情防控期间,制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将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散布疫情虚假信息
截留、强取疫情防控物资将定罪处罚



李建提到,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出于各种目的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制造社会恐慌,甚至存在一些别有用心的破坏分子,借机制造、传播谣言,企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对此,将依法严厉打击,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罪定罪处罚。
微信图片_20200210214357.jpg
疫情防控物资是当前形势下的稀缺资源,也是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的重要物质保障。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实施的骗取、截留、强取、强占、强用或者盗窃疫情防控防控物资,都不能为社会和大众容忍,更不被法律容许。
以上行为将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此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同时,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用品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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