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 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切实防止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我县公共场所 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下达如下命令:一、控制范围(一)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饭店、招待所、茶楼;(二)理发店、美容店;(三)公园、广场、商业街、步行街;(四)候诊室;(五)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二、工作措施(一)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 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 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二)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三)对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县卫生监督执法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 处理。(四)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 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电话:56569226。
奉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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