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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可总是有人不听呢 小编表示真的很无奈
近日,巫山一男子熊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刮撞行人,所幸行人未受伤,但熊某自己摔得头破血流,不仅车损、人伤,还得承担法律责任,真是得不偿失。
2020年1月12日23时7分许,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到报警:在东转盘某俱乐部门前一辆二轮摩托车刮撞行人,有人受伤,民警随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在现场,被撞的行人邹某未受伤,自行离开了现场,受伤的熊某被热心群众扶到了路边。一身酒气的熊某引起了大家的警觉,他的酒驾嫌疑很大,民警随即保护现场并将熊某送医救治。在民警陪同下熊某被救护车带到120急救中心,对头部面部处理完毕后,民警对熊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138.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即将其带至检验科抽血备检。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待血检结果出来后,等待熊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医生正在给受伤的熊某包扎伤口 熊某签字确认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
小编再给大家普及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0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巫山交巡警提示: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 安全常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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