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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查获, 车牌竟还不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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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4 17: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近日,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查获一起酒后无证驾驶,还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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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晚,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宁江路设卡开展冬季交通安全整治行动,20时10分许,一辆二轮摩托车从二郎庙往古城码头方向行驶,看见民警在设卡检查,驾驶员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慌忙向旁边小道驶去,企图逃避检查。

这一行为引起了执勤民警的警觉,民警随即带队上去拦截住车辆,一股酒味扑面而来,驾驶员明显有酒驾嫌疑。随即对该驾驶员进行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为55.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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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进一步调查,驾驶员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同时其悬挂的号牌也不是自己车辆的,属于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民警对驾驶员王某的多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依法现场开据强制措施凭证,暂扣二轮摩托车,收缴其使用的其他车辆号牌,驾驶员王某面临的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0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0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0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0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0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巫山交巡警提示:
开车不喝酒
无证别开车
安全常相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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