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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入赘建房屋,再审改判需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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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16: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8月20日,巫山法院执行法官冒着37℃的高温,来回驱车5个小时,成功执行一起本院近年以来首例执行回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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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之亲解除
亲家为建房款打官司

徐某之子杨某与周某之女周某春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与周某春结婚前,女方要求男方出资修建房屋;于是,男方雇请工人,购买部分建房材料在女方原有房屋上加盖了一层房屋。与周某春结婚后,杨某入赘到周某家居住生活。2011年,周某就原有第一层和男方出资新建的第二层房屋取得产权证,房屋的权利人为周某。后来,周某春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判决双方离婚,因涉及到他**利,未对该争议房屋作处理。2015年9月,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支付建房款60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判决周某支付徐某建房款25000元。判决生效后,周某未履行义务,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执行完毕。
  撤销原审判决  
执行依据被撤销

周某不服原审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该院于2018年9月21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认为,徐某出资雇请工人为周某建房,**是促成杨某和周某春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徐某的出资应当认定是对杨某的赠与,而无权要求对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虽然修建的房屋登记在周某名下,并不排除杨某对修建房屋享有权利。结合徐某起诉的请求,要求对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房屋进行分割,案由确定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比物权保护纠纷更为准确。原审认定徐某购买建材并支付运费,仅有证人证言,证据不充分。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遂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徐某的起诉。
  二审判决生效  
申请人变被执行人

上述裁定生效后,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8月20日,顾不得37℃的高温,本院执行法官一行驱车两个多小时到徐某家中,将其传唤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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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执行案件必须严格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你的原审判决被撤销了,当初我们怎么执行的他,现在就应当同样的执行你,我们对任何当事人都一视同仁。”
经过执行法官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解答,徐某自愿当场支付20000元执行款,并承诺余款在半个月之内支付到位。这是巫山法院近年来首例执行回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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