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2016年7月 张某(原告、男方)与郭某(被告、女方)经人介绍相识,随后郭某跟随张某回家见家长,张某方给郭某2200元作为见面礼。
本2016年农历7月28日 女方到张某家“看人户”,张某方交给郭某打发钱28000元;张某到郭某家认亲戚,张某交给女方礼金4000元。
案2016年农历10月 原告方告知女方结婚日期及结婚事宜,同时付给女方报期彩礼2000元、结婚彩礼80000元
情2016年农历11月12日 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方付给被告方“认亲”礼金8400元
此外,张某还给付郭某现金5000元,用于二人拍摄婚纱照。原告张某为婚礼支付给女方的彩礼费用合计139600元。郭某、张某婚后共同生活几个月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郭某离家外出务工,张某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且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后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郭某在与张某同居前收受原告方的大额彩礼,依法应当予以返还。在原告主张的彩礼中,“见面彩礼”2200元、“看人户彩礼”28000元、“结婚彩礼”80000元、“结婚报期彩礼”2000元,合计112200元,数额较大,符合彩礼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彩礼。鉴于郭某与张某已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彩礼并非被告主动索取,加之筹办婚礼及同居生活必然产生一定的费用开支,结合被告方也给付了原告方部分彩礼等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郭某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对于原告方要求被告返还“认亲彩礼”12400元的请求,因该费用属原告方赠予给被告的亲戚的费用,且已实际赠送给了他人,被告并没有享有,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拍婚纱照的费用5000元的请求,因该款属郭某与张某共同消费,不属彩礼的范畴,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提示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当代农村,适婚年轻人通过熟人介绍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才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唯一证明;增强必要的证据意识,交付大额彩礼时注意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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