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某甲购买了某小区住房,面积为128.35平方米。2012年5月26日,某小区与某物管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被告于2012年入住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2014年3月31日,之后因物管公司在服务期间消防控制室被水漫进致损坏,未及时抢救;电梯损坏无人维修;房屋管理证未办,致使子女户口不能迁移,影响子女读书;平时保安服务不到位等原因一直未缴纳物管费。2019年5月,物管公司起诉至本院,要求某甲支付其物管费1343.2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甲购买了某小区的住房,承诺同意履行、遵守开发商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原告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应当按管理规约和服务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义务,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给付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摊费,但被告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物管公司在被告小区服务期间,确实未完全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服务义务,其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结合本案客观事实及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和辩解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交纳物管费百分之八十的物管费即4620.60元。
法官提示
在本院审理的物管纠纷案件中,业主常辩称物管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但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多数案件业主败诉。本案该业主善于收集证据,对电梯损坏无人维修,消防控制室被水漫致损坏,未及时抢救等行为均有证据证明,故在本案中没有全额支持物管公司主张的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