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谢谢你们,要不是你们辛苦奔波,我要拿到孩子的抚养费肯定是没指望喔。”张女士在拿到女儿的抚养费后,连声致谢。近日,县法院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成功执结一起亲生父亲拖欠孩子抚养费案件,有效维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2005年10月,家住三溪乡的女子张某经人介绍与同乡男子王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1月生育一女,今年刚满11岁,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6月,王某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同居关系。同年8月20日,县法院判决张某、王某非婚生育的孩子由张某抚养并随其居住生活,从2009年8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由王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元,此款按年度支付,限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未支付一分钱的抚养费,而且始终对张某母女避而不见,时间一晃就是近十年,张某无奈于今年3月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王某,但王某要么电话关机,要么不接电话,执行法官先后数次驱车至三溪乡,上门寻找王某,但王某总是不停地变换居住地点,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张某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一个人带着年幼的孩子生活实在是不容易,无论如何要将抚养费执行到案。”虽然王某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但执行法官始终没有放弃,四处奔走打听王某的行踪。功夫不负有心人。近日,执行法官得知王某躲藏在巫山县城,经过3个多小时的蹲守,终于在一出租屋内将王某挡获,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王某当场支付了拖欠近十年的抚养费19000余元。
据了解,近年来,县法院本着保障民生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健全完善保障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生活困难实际,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在执行资源的使用上适时、适当予以倾斜,重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涉民生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生活条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两年时间执行兑现农民工工资、工伤赔偿费用等近4000万元,震慑效果十分明显。
法官说法
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抚养孩子是每个父母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原、被告对该案中的非婚生女儿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记者 刘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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