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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姑息】7名巫山籍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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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0 14: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告人田某某、陈某某、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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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在学校附近及市政广场多次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伙同他人持刀棒追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中,被告人田某某参与随意殴打他人10次,其中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1次,应单独计为1次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另纠集他人8次随意殴打被害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至少应包括一次犯罪活动。对于反复实施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单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单次情节、数额尚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累加后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在认定是否属于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可将已用于累加的违法行为计为一次犯罪活动,其他违法行为单独计算违法活动的次数”的规定,应计为2次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田某某系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缓刑,经查,2018年3月,在实施寻衅滋事的过程中,何某某提出并回家拿来菜刀、木棒、不锈钢管伙同田某某、陈某某追打他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不适宜判处缓刑,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

被告人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向某某、袁某某、任某某、舒某(未成年)
微信图片_20190720145200.jpg

被告人向某某、袁某某、任某某、舒某伙同他人在学校附近及市政广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其中被告人向某某伙同他人持刀棒追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某、袁某某、任某某、舒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袁某某、任某某、舒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向某某、袁某某、任某某、舒某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向某某、任某某适用缓刑,经査,被告人向某某、任某某积极参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随意殴打他人,不适宜判处缓刑,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

被告人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舒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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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00:14: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重庆
都八次 十次了 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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