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和经营食品摊贩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空气质量,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就关于禁止在非指定区域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和经营食品摊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非指定地区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和杂草。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非指定区域和时段露天烧烤。 三、经准予设置的烧烤摊区(点)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无烟炉具,并落实“三限、三有、三控”(限时间、限地点、限规模经营,有经营许可、有垃圾收集容器、有防渗漏地垫,控噪音、控油烟、控隐患)措施,禁止使用高耗能、高污染燃料。自觉服从管理,合法、文明经营。 四、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五、违反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六、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和监督,发现、制止、投诉和举报身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露天烧烤污染环境行为和经营食品摊贩。举报电话:12319、110、12369、12315. 七、本通告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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