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一小伙明知朋友已犯罪, 还为其提供住所、财物、 通信工具等, 帮助其藏匿。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 以被告人牛××犯窝藏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1窝藏罪窝藏罪是指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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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凌晨,李××(已判刑)在重庆市开州区“77酒吧”持匕首将廖××刺伤后逃离。同年1月31日,廖××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知道廖××已经死亡的消息后让李××开车将自己送到巫山县城,找到朋友牛×,牛×联系被告人牛××,让牛××找车将李××送往巫山县两坪乡老家暂住。
此后,牛××明知李××在开州犯了罪,正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让李××在自己位于巫山县两坪乡周家村的家中居住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期间牛××为李××提供食品、衣物,给李××购买手机,用自己的身份证给李××办理电话卡和住宿登记,并从巫山县城接送李××的妻子到两坪老家与其见面。
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明知李××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所、财物、交通、通信工具等,帮助其藏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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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牛××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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