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记者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开展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正在有序推进,目前已进入执法查处阶段。
据了解,在执法查处中,工作人员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专项抽查,对风险高、影响大的食品生产小作坊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对限期整改,且期满拒不整改的小作坊坚决取缔;对制假售假、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各类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对经过引导或整改已达到条件的小作坊,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2017年5月1日公布实施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小作坊需取得《重庆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方可生产。
如果市民想开一家食品小作坊,怎样才能取得《重庆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生产小作坊作为个体工商户,首先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再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材料。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食品品种范围和产品包装形式等信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有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就可以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但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需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国家和市的其他规定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并不代表就可以从事所有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及明细》规定: 禁止生产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冷冻饮品,糖果制品,酒类,食糖,水产制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转殊膳食食品。同时,食品生产小作坊不得分装、委托加工及接受委托加工。
如要办理小作坊登记证及了解相关政策的经营者,可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电话咨询。 高唐片区:023-57733328 龙门片区:023-57212355 大昌片区:023-57893935 官渡片区:023-57561601 庙宇片区:023-57581085 骡坪片区:023-57213380 福田片区:023-57511581 食品监管一科:023-57512223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无证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无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在销售,可拨打023-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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